台灣農藝學會章程
111.06.21 第16屆第10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農藝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中華民國內政部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促進農藝作物之研究與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會務承辦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 促進國內外農藝作物之學術研究、交流及合作。
(二) 舉辦農藝作物學術討論會、訓練及推廣活動。
(三) 發行並收集農藝作物學術與推廣刊物、專集及資料。
(四) 接受委託辦理有關農藝作物之研究、諮詢、調查、評鑑、訓練、推廣及法案草擬等工作。
(五) 辦理農藝作物研究與發展之獎勵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一) 本會會員依性質分為下列五種:
(1)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從事農藝作物研究、推廣及經營者,經由會員二人介紹或各農業試驗研究單位及大學系所主管推薦,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2) 學生會員-凡在校之農科學生,經由科(系、所)主任(所長)之推荐,得為本會之學生會員,畢業後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3) 贊助會員-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由會員二人推薦,得為贊助會員。
(4)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由理事二人推薦,得為榮譽會員。
(5) 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經由會員二人介紹,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派一人為代表。
(二) 前項各種會員均應經過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 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 犯罪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中者。
(三) 經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名譽或經判刑確定者,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之權力如下: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獲贈或優先購買、使用本會刊物及資訊。
(五) 其他應享之權益。惟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不具有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
(三) 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正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名及預算、決算。
(五)決議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決議財產之處分。
(七)決議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辦法如下:
(一) 理事會置理事十五人,後補理事三人,監事會置監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經由會員票選之,任期二年,惟連任理事、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二,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二) 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三) 本會員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二年,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會應視業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四)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後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常務理事、監事出缺時,由理事、監事互選遞補。
(五) 理事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其辦事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八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終身名譽理事、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
第十九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條:本會選任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一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 審定會員之資格。
(五)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 聘任工作人員。 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物之決定。
第廿二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通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務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理事會與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聯席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召開及會議之紀錄,均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個人會員入會費 500 元及常年會員 1,000 元。學生會員各繳前述兩項會費之二分之一。
(二) 團體會員入會費 5,000 元及常年會費 2,500 元。
(三) 補助經費。
(四) 自由樂捐。
(五) 基金孳息。
(六) 其他收入。
(修正原條文常年會費由 300 元改為 1,000 元,刪除原文第一款得免繳永久會員部分及修正第二款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由 1,000 元改為2,500 元)
第三十二條:凡會員連續兩年不繳常年會費者,即予停權,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凡會員超過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惟其再次參加年度大會補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得恢復會籍。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 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